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42 岁、汉族、江西XX市人。
答辩人因申请人王XX、余XX诉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王XX、余XX与XX漂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至05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
2003 年 10 月底,XX漂流有限公司承包租赁了XX小水电开发公司河西畈与圣人堂二电站,并延续了小水电公司的工资制度,与电站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 2005 年 3 月 31 日 止。该合同到期后,因未续聘,申请人与漂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同时漂流有限公司 2004 年开始便没有参加年检,依规定早以在多年前便自然注销。
二、05年后,申请人余XX是河西畈电站、王XX是圣人堂电站的承包经营人,与XX旅游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05年XX 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接管 河西畈与圣人堂二电站后,改变经营方向,对二电站进行公开招标发包。并于该年 9 月申请人余XX 中标了河西畈电站,并一直承包经营至现在。徐XX中标圣人堂电站,王XX属于承包人徐XX的聘请的雇工。至 06 年,王XX取替徐XX承包了圣人堂电站,也一直经营至今。因发包后公司不负责电站员工的聘用与工资,因而与被承包电站的员工不具有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的承包经营关系,即使是劳动关系也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依法也不存在经济补偿。
因小水电的工作时间是看天工作,全年绝大部分时间属于非工作时间,按XX县的历年情况,水电全年的工作时间就算是最旺的时间总计也不会超过三个月,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小时。所以大别山漂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原劳动关系也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答辩人作为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答辩人虽然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答辩人的股权转让后,虽然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没变。故此,答辩人作为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另外,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电站承包经营合同尚未解除,在被申请人离开公司至今仍在继续履行之中。
综上所述,答辩人原任职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解除过,与申请人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也没有劳动关系可解除。故此,答辩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理由不成立,请求贵会依法驳回申请人仲裁的请求。
此致

XX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

201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