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乡镇企业应当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程序是:

(1)用地申请。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审查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规定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审批。
(3)组织实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履行耕地开垦义务。
(4)登记发证。工程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法定的供地方式和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