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交易的日益发达,买家通过网络购物越来越普遍,十几年前,连日用品也通过网络购买是无法想象的,而今天已经变得司空见惯。网络交易后,买家在网站上留下差评,是否属于侵害了网络卖家的合法权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因网络差评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案情摘要】:
原告申某(系化名)于淘宝网开设一家海外代购店,并设有支付宝账户,通过实名认证。被告王某(系化名)于2014年11月在原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件商品,被告在收到货品后以质疑货品是否正品的理由在淘宝网上对该货品给出差评。原告在对被告作出解释后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撤销差评,均被置之不理。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被告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后申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撤销在申某代购店网页上的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并要求王某赔偿申某损失柒仟余元。
而王某则辩称:其评价属实,并无夸大。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系争焦点是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是否对申某经营的淘宝网店构成了网络侵权。
【法院认定及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本案中,王某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申某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
结合本案申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系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因此,从主观上来看,王某的行为并非属于侮辱诽谤行为。故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驳回了申某的诉求。
【律师视点】:
随着网络购物越来越普遍,网络销售平台也越来越彰显其重要性,成为商家必争之地。卖家希望买家在评价一栏中给予好评,吸引越来越多的买家,也不乏通过变相交易获得好评的情况。而设置该评价功能的真正初衷和作用在于如实描述商品或服务的优劣,为后续买家的选择提供参考,搭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也籍此鞭策卖家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服务,更好地优胜劣汰。本案中,法院把握了设置评价功能的初衷和意义,对买家发表真实购物感受予以保护,认定不构成侵权,对维护正常良性的交易秩序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