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xx某日与家人前往某饭店就餐,将上衣脱下放在座位旁的椅子上。用餐完毕后,陈xx突然发现上衣兜内的3200元现金、手机等物品被人盗走,遂要求饭店赔偿。店方则认为,餐厅醒目位置张贴有“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字样的大幅标语告示,店方已尽到提醒警示义务,陈xx的财物被盗系其自己保管不善造成,店方不应予以赔偿。陈xx则认为,店内虽已张贴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及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遂形成纠纷,陈xx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饭店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800元。

【法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陈xx在就餐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饭店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饭店虽已张贴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以防止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xx财产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陈xx对自己的财物照看不周、保管不善,亦有部分责任。 因此,仲裁庭根据法律规定,裁决店方于三日内赔偿陈xx各项损失共计2100元。

【律师建议】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经营者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消费者自己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会引起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