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6年2月2016年3月王XX以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李XX借款并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王XX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原告李XX多次向王XX催款,但王XX否认收到全部借款,并称预先扣除了大量高额利息。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李XX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李XX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陈丰传律师综合运用相关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认为王XX已经收到全部借款并且不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支持了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李XX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