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理解

陈文军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1、该条是关于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规定。

2、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推定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涉及的是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另一种是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推定确认存在亲子关系,涉及的是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两种情况下均要求主张一方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如果有相反证据,可能就没有必要做亲子鉴定。

3、第二种情况下的当事人指谁,是个复杂的问题,但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般是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之外的人,如某男士要求确认某一小孩是其儿子,而小孩有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如某女士要求确认孤儿院里某一小孩是其儿子,该女士肯定不是小孩法律意义上的母亲;等等。

4、对"必要证据"的理解,该必要证据能够让法官相信确有其事,法官此时转过来让对方举证;如果必要证据达不到使法官相信确有其事的程度,就应驳回诉讼。

5、"拒绝做亲子鉴定"不是口头上拒绝,而是指另一方拒绝配合收集亲子鉴定所必需的检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