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妻子都是下岗职工,为了生计我俩于2000年11月开办了一家火锅店,由于我们的苦心经营,近年来火锅店里的生意日渐红火,但前不久火锅店发生了一件事:几名食客就餐时找茬同我妻子争吵,继而将我妻子打伤,经鉴定为重伤,为此,我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就是不予立案侦查,请问我该怎么办? 陈玫律师:根据你提供的情况,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对这件案子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注:该文发表《家庭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