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股票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的凭证,其价值是随着股票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涉及股票分割的,历来是司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现本律师将该问题处理中的实务作法总结如下:

一、婚前股票婚内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增值财产是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对婚前财产进行经营的结果,所产生的收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炒股属于经营活动,因此,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婚前股票婚内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炒股增值属于婚前还是婚后,是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这由夫妻双方举证进行认定。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法院也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法院对增值部分如何进行分割。

如果当事人将股票售出,则按增值的金额进行分割。如果没有售出,股票的单位价格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涨落。因此,对于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股票等投资性财产,一定要由法院计算出该类财产的确切价值并加以分割是不现实的。无论股票的价格怎么波动,其持有的数量是相对不变的,因此,法院通行作法是将当事人持有的股票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作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