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李某驾驶车辆到市洗车美容中心洗车,称车辆方向盘发抖需要其检修一下,李某将车钥匙交给老板梁某,期间梁某安排员工王某驾驶车辆外出事,车辆行进途中,迎面遇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而来,王某本应避让,但错将油门当刹车,将唐某撞倒后又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事故造成唐某当场死亡,保险车辆受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驾驶的小轿车车辆损失188588元。事故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辆损失险,肇事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内。
  【争议焦点】1.保险车辆是否在维修养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年版)第二章车辆损失责任免除部分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征用期间;”车主李某将车辆交给洗车美容中心,称车辆的方向盘发抖需要检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免责条款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驾驶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与放在美容中心洗车增加保险事故的机率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保险合同条款对“修理养护”未作解释,保险车辆放在美容中心洗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责任免除中所指的“修理”行为?通常对修理的解释是对有故障车辆予以拆解排除故障更换零件的过程。养护是指对车辆检查,保养的过程。而洗车是指清除车辆表面的污渍,方法简单,不检查车辆性能。

其次,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王某驾驶车辆在行进中,对于前方发生交通状况时,原本要踩刹车,因慌乱错将油门当刹车,车速不仅没有降下来,反而加速行驶,从而导致该起交通事故,与车辆是否洗过没有关联。

再次,《保险法》 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投保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条款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解释。”故本案被保险车辆交给洗车美容中心洗车行为,不应定性为是修理在或者是养护期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符合保险合同应予赔偿情形

最后,关于赔偿额。《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保险人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二轮普通摩托车驾驶员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唐某已经死亡,无赔偿能力,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车辆损失于法有据。

综合以上,格式条款约定保险车辆维修养护期间发生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意在防范道德风险,建立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因二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害情形,故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