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629通过,自200811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深刻的影响我国劳动用工关系,对企业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企业应当认真了解这部法律的变化,提早调整企业的劳动管理制度,防范企业劳动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较以往的法律规定出现了重大变化:
一、劳动用工主体范围扩大。

除了以前《劳动法》规定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劳动用工主体以外,这次劳动合同法又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应该作为用工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这些单位在劳动合同法里都被明确为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更大的损失。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严重的后果: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直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样的规定是在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订立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新规。

以前只是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续定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有就是前面提到的一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的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除了在法定情况下,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如超过规定期限,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者只在法定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竞业限制和违反培训协议时才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情况下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前的劳动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赔偿金有了明确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条规定使赔偿金具有了可操作性。

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证明,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出具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