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的某一天下午,我当时正在旬阳县人民法院开庭,突然电话震动起来,,原来是一个西安的朋友的电话,因为我当时正在开庭,我回短信正在开庭半小时后再联系,休庭后,我将电话打过去,原来朋友正在当地法院因涉及一起借贷担保案件,法官找到双方当事人调解,当时初步达成调解意向,我方朋友愿意替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并还款10万元(担保的30万元),但是对方两位律师不愿意,坚持要求还款30万元,所以我朋友打电话问我怎么办?

我当时就安慰他,不要着急,让他现在要做的就是不要签任何书面文件,不要做任何口头承诺,马上将借条单据拍照法给我。

朋友照办后,发过来借款条据,我看后问案件什么时间立案的,朋友说一个星期前立的案,经过分析初步判断朋友的保证责任应该过了,我问他法庭是否做有调解笔录,他说没有,我说你这个电话打得很及时,否者你今天就麻烦了。接着给他说,你现在要做的就是不要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将对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全部复印后回家。等我开完庭后再联系

朋友一一照办,等开完庭回到安康后已经晚上了,我刚到家,朋友电话就来了,他还是很焦急,说当时对方的两位律师说了:你要是不给还上30万元,开庭时还要让你承担逾期利息5万元,我当时给他说,我分析你这个应该不存在担保责任了,你好好回忆一下在这两年之内有没有签过任何承诺书之内的,他说没有,我给他说你不用承担一分责任。他说明天从西安过来找我面谈。

第二天,他来找我,我又详细的看了所有的证据材料,并向他了解了一些情况,我更加确信了我的判断,我说你这个案子如果对方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提供,你应该能够胜诉我可以帮你写一份答辩

又过了近一个月确定了开庭日期,朋友再次打电话说自己办还是没有把握,希望委托我处理,我说就目前的证据应该没问题,但是庭审是否有新证据不得而知,他也说就是怕这一点,所以坚持委托我办理,我查了办案排期后,刚好那天没有别的庭就让他来事务所办理的委托手续。

开庭那天我特意提前从安康赶到西安提前到法院找到法官了解对方是否有新证据,法官说对方没有提供,我跟法官说对方起诉已经超过了除斥期间,我方当事人没有担保责任,为节约资源能否劝原告撤诉法官说不会吧对方请了两位律师呢不会搞错吧。这时对方两位律师进来,我给他们一一握手后笑着说,你们能否撤诉?我说你们撤诉还可以给你们退一半立案费用,对方非常坚定的说,不会撤诉

开庭,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后,我方答辩,我指出了我方当事人保证责任期间已经过期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举证时突然当庭拿出一份录音证据播放,我提出,原告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内向法庭提交,这要做显然是违反程序法的,法庭应当让其说明原因,法官对原告当庭训诫,我听了后指出,该录音证据是原被告双方的谈话录音,并且是在保证期间过期后谈话,按照法律规定,法定保证期间,债务到期后,原告在此期间并没有依法向被告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原告超过此期限而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应当不予保护。

原告举证完后,我方再次举证说明了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已经过期。

法官听完后说:我也没有看案卷,你们原告两位律师连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没搞懂怎么立案的?当庭就说休庭,被告在笔录上签字后先回去,原告二位代理人留一下。

出来后我朋友说会咋么样?我说,法官还不错,辩论还没有进行,是给了那两位律师改正的机会,让他们自己撤诉而不是判决驳回。朋友还是不放心,我说咱们可以等半个小时,如果法官电话就是告诉你原告撤诉了,你就等撤诉裁定书就好了,我们在茶馆里喝茶,果真,不出半小时,法官打来电话说原告律师提出了撤诉申请,让原被告双方明天来取撤诉裁定书。

回到安康后,第二天,朋友说已经拿到法院下的裁定书,说是原告自己撤诉法院准许了,非常高兴。我说撤诉后如果对方找你有什么问题你先联系我。原想此案件就结束了。

可以又过了一年,朋友又打电话说对方又是同一件事把他又告了。

我说咋们真还没完没了了,再次到法庭遇到对方又换了两位律师,闲聊时我问上次的那两位律师呢,她们说没来,我说你们这个案子就是输的吗,已经起诉过一次撤诉了为啥又要起诉,二位律师说可能是给他们的顾问单位不好交代吧。我笑着说这回你们可不能撤诉了,开庭我提出请法庭依法判决。

半个月后,西安法院传来消息,判决我的朋友不承担担保责任,对方在法定上诉期也没有上诉

这可真是一个电话为我的朋友避免的30万元的经济损失,我朋友专门过来说我要是那天没给你没打那个电话,我的30万元真是打水漂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