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状

原告:丁某,女,汉族, X年X 月X 日出生,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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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常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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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订立了离婚协议,并在X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之后,原告得知被告在我们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其他女子同居,致使该女子已怀孕,并生育一女孩。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导致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的行为是对婚姻和家庭的背叛,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原告为此失眠、焦虑,甚至抑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8万元整。

此致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