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之夫经被告介绍去山西一铁矿打工,因为感冒喝了2支按乃近注射液,后感冒发烧,多次住院,1年以后死亡,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起诉被告赔偿,诉讼必须提供证据,案件结果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上诉人刘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裴xx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二审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采纳:

一审判决从程序上讲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是正确合法的。

本案经无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次,两次判决均未对上诉人诉称的被上诉人和陈xx系合伙关系予以认定,两次判决的结果均是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且本次判决结果是经无极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说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刘xx和被上诉人陈xx系合伙关系不能成立。

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资料听不清楚,且是单一证据不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应不予采信。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认定铁矿厂系陈xx一个人的,被上诉人刘xx没有投资、没有分得盈利,所以没有刘xx的股份。

上诉人称裴xx服用安乃近注射液死亡与事实不符。

首先20063月份裴xx出院,裴瑞xx200672日死亡,从出院到死亡间隔3个月的时间,裴xx是否是因病死亡还是其他原因死亡不能确定;其次即使裴xx是因病死亡,因其生前的住院病例记载其生前患有糖尿病、变应性败血症、结缔组织症、急性气管炎、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症、上呼吸道感染、化脓性扁桃腺炎等疾病,那裴xx死亡是因药物过敏死亡还是上述疾病导致死亡无法确定;再次假使是药物过敏导致裴瑞锁死亡,但根据其病历记载裴瑞锁生前不但服用过安乃近注射液,还服用过布洛分、去疼片及其他磺胺类药物均引起过敏反应,那裴xx是服用安乃近,还是服用布洛分、去疼片引起过敏导致死亡也不能确定;最后在没有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的情况下,仅凭上诉人的一面之词,便不能认定裴xx是因服用安乃近注射液导致死亡。

被上诉人刘xx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称刘xx嘱咐裴瑞锁感冒了喝安乃近注射液没有证据证实,称铁矿限制裴xx的人身自由,不让裴xx回家治疗,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也没有证据证实,刘xx作为裴瑞锁去铁矿打工的介绍人,从介绍到裴xx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上诉人要求刘xx赔偿没有事实根据。

xx的死亡和被上诉人刘xx间没有因果关系,要求被上诉人刘青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判决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代理人 张永

2007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