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意见书

根据你所提供的张利辉在于志辉皮革厂从事调色工作,2007929日晚上8时左右,去西两河村看皮革花纹,回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抢救无效死亡,于志辉皮革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

你所咨询的是于志辉是否对张利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及其数额。

如果你所称张利辉是在外出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且有证据证实,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张利辉因外出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成工伤事故,于志辉皮革厂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及依据问题。

若你所称的于志辉皮革厂没有办理工伤登记,那么依法本案便属于非法用工引起的赔偿责任,依据《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6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16590(河北省200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 165900元。

另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也应由非法用工单位承担。

本咨询意见仅为咨询人提供参考。

河北济民代律师事务所

张永律师

2007 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