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结婚已经二年,结婚前男方给女方10万元彩礼,现女方以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婚前给的彩礼需要返还吗?根据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如双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可以不返还彩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