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那么,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附期限生效的,在期限到来之前,一方不履行合同,是否按劳动争议来处理?

答:此时应按合同法的处理原则来处理,不能按劳动争议来处理。

2、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工作期间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答:可以。但一般过错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因劳动者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且此处的损失仅为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