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管〔1998〕122号)
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们关于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无名尸体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已有明确规定。
  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
  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时限规定,二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费和遗物上缴国库。
  此复

                          1998年5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