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危险驾驶罪

林志漂 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施行以及各地醉驾入刑"第一人"的纷纷涌现,严打醉驾之势日趋高涨, 特别是名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判刑,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几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 醉驾并不一律入刑,应注意与行政处罚相衔接。此言一出,引起社会广泛质疑,对于醉驾入刑的讨论愈演愈烈。本文拟从刑法理论角度出发,结合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成果,对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罪名一抒己见。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结束了醉驾要不要入刑的争论,正式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罪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随着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施行以及各地醉驾入刑"第一人"的纷纷涌现,严打醉驾之势日趋高涨, 特别是名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判刑,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几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 醉驾并不一律入刑,应注意与行政处罚相衔接。此言一出,又引起社会的广泛质疑,对于醉驾入刑的讨论愈演愈烈。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以及在规范化量刑方面进行一些更加深入的探讨。

一、危险驾驶罪的形式定义和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来界定即形式定义应该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现象的抽象概括,要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危险驾驶罪的成立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成立犯罪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在理论上称之为犯罪构成。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每个具体的犯罪构成都包含有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以及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的一切要件相互联系,每个要件都是有机统一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某个人的行为中,如果缺少一个要件,那就意味着缺少整个犯罪构成。"[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和醉酒危险驾驶机动车,是行为犯,同时也是危险犯,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是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构成了对社会的危险,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主要指公路和城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实施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等,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的规定。这里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醉酒驾驶"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临界值80mg/100ml或者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的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切自然人,中国人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实践中应主要是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的故意和间接的故意。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有的人认为醉酒驾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有的人认为醉酒驾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只是间接故意。[②]过于自信的过失观点不合理之处在于把危险驾驶罪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来分析,危险驾驶罪显然是行为犯,不需产生危害结果。危险驾驶罪旨在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作为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行为人对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性是一种听之任之或希望的态度,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当然主要是间接故意。

二、危险驾驶罪的实质定义和本质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基本概念,这一定义指出了犯罪的一系列基本属性,不仅回答了什么是犯罪,而且还回答了为什么是犯罪,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原则标准。[③]从犯罪的基本概念来看,危险驾驶罪应具有以下本质特征:

1、危险驾驶罪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

后不到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醉驾并不一律入刑的讲话,随后,最高法又要求各地法院对符合《刑法》总则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这正是从危险驾驶罪应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上所作的理解,没有违反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危险驾驶罪,特别是将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定过程中已有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最终,在全国严厉禁止酒后驾驶的大背景下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且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但是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分则与总则总是相辅相成的,正确定罪必须以刑法总则的规定为指导,刑法分则的罪名要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只要有非法拘禁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实践中对非法拘禁时间特别短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对于危险驾驶罪,如果因为严打醉驾之势日趋高涨而无视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将醉驾一律入刑,那也就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2、危险驾驶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随着严打醉驾之势日趋高涨,

对于醉酒危险驾驶罪如何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引发广泛的争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刘仁文认为:"醉驾入刑看情节没有错。"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张峻铭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行为犯,同时也是危险犯,只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构成了对社会的危险,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不要求一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宜再引用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免除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并施行以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自不必说。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犯罪的这两个特征必须是统一的。[④]所以,考察某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不能只是简单地看其表面上是否与刑法规定的条文相符,还要看其是否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3、危险驾驶罪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是其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涉及到对其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认定问题。最高院针对社会热议的醉驾案件审判做出回应,表示已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上报,最高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作为审判醉驾的参照,并将出台统一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在适用以上规定时,具体量刑标准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精神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应当予以考虑的:

1、正确处理民意与司法裁判的关系。"现实表明,在我国,司法与民意正在发生冲突。在冲突的背后,不难发现的是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内在渴望和自觉追求,希望通过对关注个案的公正裁判,促进司法公正的提升,进而实现社会公正。"[⑤]从全国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以来,随着社会舆论的日渐高涨,有关部门的处罚力度逐渐升级,进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制定《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以及各地大量醉驾入刑案件的纷纷涌现,结果似乎表明,民意已经成功地"关注"了司法。也有人认为当前的醉驾问题,很多时候成为社会"仇富"心态的一种无限放大的体现。代表民意的新闻媒体的关注可以引起社会警觉,但是法治社会的司法机关应当保持应有的理性,冷静地对待目前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不要受到舆论的过度干扰。在当前形势下司法机关应当强调保持司法独立性,并通过陪审制度、审判公开等措施努力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严格按照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危险驾驶罪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公正裁判。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驾入刑,因其涉及面广,且这对于有着几千年酒文化传统和一向讲究"人情"的中国社会从一开始就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现在对沿用行政处罚的醉酒检测标准判定醉驾危险驾驶罪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较之美国、日本等国,被认为标准偏低。因此在具体量刑上,还是应该严格按照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危险驾驶罪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区分情节来对待,对于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可以判处缓刑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判决本身也是认定其构成犯罪的一种有罪判决,被告人本身也就留下了案底,而且如果今后再犯同样的醉驾行为,则可以作为一种情节恶劣的情况来量刑,这样做也可以起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否则,不分任何情节,一律处以拘役,会扩大打击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规定,对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情节确实轻微的,也可以不予刑事处罚,而只予以行政处罚或处分。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还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依照此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按照其中处罚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3、注意从程序上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醉驾并不一律入刑"的表态引起社会的广泛质疑,折射出的是司法公信力不强的现实。从这个意义上看,那种认为官员和有钱人将有机可乘的担心可能是放大了"仇富"心态。作为司法机关还是要有适当的克制,而不要一味从严。针对我国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一直存在"刑拘后必然逮捕,逮捕后必然羁押及羁押率居高不下"的突出问题,对于危险驾驶罪首先应在强制措施方面加以克制,对醉驾这类危险驾驶者审前尽量不要羁押,采取取保候审即可,不能再以牺牲被告人的人权来换取司法机关的办案效力和"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为危险驾驶罪毕竟不是杀人、抢劫、强奸等重大暴力性犯罪。二是量刑要坚持依法量刑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原则和量刑均衡原则[⑥],像高晓松一案,笔者认为量刑太重,初犯就判了六个月拘役,如果再犯也只能判六个月,而同一时期有些地方法院又有判拘役两个月的,前后及地区之间就显得极不平衡。

四、结语

任何事物如果超出了一定的"度",会导致其向相反的方向转化。危险驾驶罪作为社会舆论推导下产生的一个刑法新罪名,在没有太多司法实践的情况下一定要掌握好执法和司法尺度。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生事物,作为司法机关更要有适当的克制,要坚持依法量刑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原则和量刑均衡原则,按照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危险驾驶罪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公正裁判,而不要一味从严。正如丹宁勋爵所说的"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应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守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常途径》)。近期社会对于它的广泛争论也暴露出了我国立法、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一些固有弊端。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再修改,我们应当摒弃公检法是国家专政工具的传统观念,确实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出发平衡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利的配置关系。

【参考文献】


[①]《苏维埃刑法总论》(中译本),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78页。

[②] 季光:《试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江苏法院网,2011年5月22日访问。http//www.jsfy.gov.cn/llyj/xslw/2011/04/27171719979.html。

[③]周振想:《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49页。

[④]周振想:《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54页。

[⑤]夏智勇,《民意与司法裁判的契合》,《首届三明市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论文集》,2011年2月,第1页。

[⑥]熊选国主编,《<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意见>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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