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法律问题探析

在民间生活中,彩礼是订婚中的必要程序,也是结婚中为了充当门面的重要程序。在许多地区,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一般会给女方送彩礼以示结婚的诚意。但是,订婚并不意味着结婚,一旦退婚或婚后再离婚,男女双方将会因彩礼引发矛盾,订婚送的彩礼是否返还呢?今天想结合实际案例,就婚约财产返还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做一交流探讨。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

简单介绍: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另一方财物的行为。彩礼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很多人都知道彩礼,却不知道另外一个说法是婚约财产。婚约财产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

性质、特征:给付彩礼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方性的特征。给付彩礼的这种行为在形式上来看是赠与,但其实质与民法上的赠与还是存有差异的。

1、系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将给付彩礼的依据限定为“习俗”,故仅当给付彩礼确系因为有客观存在的习俗时才得适用,可主张返还。如果非因习俗存在,而是恋爱过程中男方出于对女方的爱慕而自愿赠与财物,则一般不得主张返还。

2、符合善良风俗。根据《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赠与人所依据的习俗应当是善良风俗。实践中,父母对子女多数是舐犊情深,女方父母对于收取的彩礼一般是直接交还给女儿,由女儿用于婚礼筹备、支出及婚后家用。这种彩礼收取和用度具有符合善良风俗的特性。在准确理解给付彩礼是否依善良风俗是,可以结合以下标准进行判断:是具有礼仪象征性的还是具有敛财目的?是否不当干涉当事人双方的婚姻自由?等等

3、附法定解除权的赠与。彩礼的给付与返还,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在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反观赠与彩礼的行为,即便具有上述三种情形,婚约彩礼赠与人也不得主张撤销赠与,因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给付彩礼具有明显的身份行为属性,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具有目的导向性。对于彩礼的返还应当仅限于《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特定情形,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比如见面礼。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比如买衣服,买包,买手机,玩具等。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比如两家人一起见个面,吃顿饭的花销。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比如订婚后,男方到女方父母家看望女方父母买的礼品,孝敬未来岳父岳母。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应另案解决,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

以案释法:

【案例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女方收受的彩礼应依法予以返还。

【基本案情】:小胡与小杨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八月初,小胡的家人正式向小杨家提亲,小胡家先后给了小杨“见面礼”“看屋钱”2900元。当年农历八月初八,小胡和小杨正式订婚。小胡家给了小杨家64000元彩礼,并给了小杨“衣服钱”“斟酒钱”“红包”等7500元及3件铂金首饰、1部手机。2016年初,在商量结婚事宜时,小胡和小杨因意见分歧发生矛盾,双方同意解除婚约。小杨将当初订婚时小胡送给自己的3件铂金首饰还给了小胡。一个多月后,小杨的父亲退还给小胡1万元彩礼。2016年5月,小胡及其父亲将小杨和其父亲起诉于法院,要求返还各项财物、款项70000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由小杨和其父亲一次性返还小胡和其父亲彩礼6万元。小胡给小杨的“见面礼”“看屋钱”等,视为小胡家对小杨及家人的赠与,不予返还。

【律师说法】三种情形彩礼可请求返还婚约财产。婚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民事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小胡与小杨只举行了订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同居生活,且小胡的父亲与小杨的父亲也参与和主持了双方的婚约订立过程,存在交收彩礼的情形,故对小胡和小胡父亲要求小杨和小杨父亲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女方收受的彩礼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酌情返还。

小车与小王于2015年农历腊月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3月,小王发现自己怀孕后,双方家人协商了结婚事宜。2016年4月,小车给小王购买了总价值13152.30元的“三金”,以及买衣服及日用品的钱2600元。随后,小车与小王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小车按习俗给了小王的父亲11万元彩礼。2016年5月2日,小车与小王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同年11月,小王生下儿子,但小车和小王之间逐渐升级的矛盾并未因儿子的出生而有所缓解。生下儿子一个多月后,小王回到了娘家居住。不久之后,2016年12月,小车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王离婚,并要求小王返还彩礼13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及其父亲应该返还以上财物,考虑到小车与小王已同居生活,且生有一子,故判令小王及家人一次性返还小车彩礼5万元。

【律师说法】本案当中,男女双方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法律上没有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目的是为了两人之间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同居生活,但并未履行法律意义的婚姻登记程序,如彩礼仍归女方所有,与男方当初给付彩礼时的本意相背离,故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所收取的彩礼金依法应当返还。

【案例三】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女方收受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但若共同生活时间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方同意返还部分彩礼的,法院应予以确认。

【基本案情】2015年年底,小邓和小靳的家人开始为二人准备结婚事宜。小邓家给了小靳家54000元彩礼,同时还给了小靳4000元“衣服钱”及价值19000元的黄金首饰。2016年1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然而婚后二人矛盾不断,2017年2月,小邓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靳离婚,并要求小靳返还财务款63886元。

【法院审理】本案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小邓与小靳离婚,并由小靳一次性返还给小邓彩礼5000元。当初小邓结婚时送给小靳的黄金饰品,除黄金戒指二人在闹矛盾过程中扔掉外,其余的黄金手镯、黄金项链及吊坠归小邓所有。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彩礼不是婚姻的保险绳。

近年来,彩礼价格处于飞速上涨的态势。在一些农村,彩礼动辄十多万元,有的甚至二三十万元,已经远远超出一些家庭的承受范围。“看房钱”“斟酒钱”“衣服钱”“三金”……众多名目,使得原本散发着浓厚乡土气息的婚嫁习俗,逐渐扭曲、变味,蜕变成一种爱情的筹码。

彩礼的水涨船高有两点原因:一方面由于人口流动造成农村适婚女性大量降低,使得婚姻市场的竞争越来越厉害;另一方面就是乡亲之间的攀比之风,让嫁娶披上了功利的外衣。然而,高彩礼是否意味着未来拥有高指数的婚姻生活?许多案例证明,答案是否定的。花大价钱“买”来的婚姻和感情,并不牢靠。用彩礼维系的婚姻,会使得家庭内部、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十分脆弱,发生家庭暴力的概率也会大大增加。因为男方拿出大量的资金,女方到新的家庭生活的时候,肯定会与男方之间发生诸多的矛盾,一旦矛盾发生,就会拿彩礼说事,导致家庭的不稳定。因为彩礼问题,即将结婚的有情人弄得不欢而散,已经迈入婚姻殿堂的小两口反目成仇,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高额的彩礼,非但没有为婚姻加道保险,反而严重威胁到男女双方的感情。因此,两情相悦的珍贵情意、天长地久的婚姻誓言,不和彩礼的贵贱成正比。

改变高额彩礼的现状,首先要移风易俗,全社会应该倡导新的“文明婚姻”观,引导婚姻风俗回归健康理性。其次,作为年轻人,要鼓起勇气,对高额彩礼说“不”,还婚姻和家庭应有的温情与单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