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农村户口的人进入城镇后,发生人身损害的,不论受害人是持有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应一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至第30条的有关规定办理。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虽持有农村户口,但长期受聘于某企业、公司或者科研单位等,应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于虽没有固定收入,但其经常居住在城镇、或以在城镇打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其工作不固定,工作时间不确定,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受害人无法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总之,审理此类案件,不能单纯审查受害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而主要是审查受害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经常从事何种工作、有无固定收入,这是确定受害人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