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部分条文--浅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即引发了纷纷议论,有人说它忽视了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女性一方的利益,有人说它为男人花心出轨而不害怕离婚撑起了腰杆,还有人说它将婚姻关系变得更加功利,总之,它不是一个好法。

人们之所以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议论纷纷,主要源自司法解释三的以下几种新规:

首当其冲的是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房屋将归产权登记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正是这一条让未婚女人们从此担惊受怕了,正应了跌打的房子,流水的女人啊。毕竟,社会生活中,男方相对出于强势一方,首付款多由男方支付,或者男方支付较多。

然而,从物权法角度来讲,房产作为不动产当然应归登记的一方,这里不过是再次重申而已。但就是这次重申,加剧了女人的不安,它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女方在结婚之前如果男方已经贷款买方并登记在男方名下,女人应该怎么做?要不要共同偿还贷款?要不要成为全职太太?毕竟,她实在是没有安全感。现实中出现的案例也已经印证了这一点。

其次就是司法解释第七条,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条规定显然不同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后父母资助买方如无明确归一方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之规定。这一条让本来来自两个家庭已经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男女,突然间产生了距离。只能叹:不是社会太现实,而是法律太无情!

面对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带来的种种潜在不利影响,很多人想起了如下方法应对:

把一方婚前买来的房子卖掉重新买,登记双方的名字。或者,在一方已经买的房子上直接加个名。且不说对方是否愿意,单单这样做产生的税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最近,两部委通知,暂不收加名税,但加名潮的袭来,还是让人们看到这个法律对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

当然,也有人想出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在承认相关财产系个人财产的基础上,就将来如若离婚,相应的房产等财产如何分割作出约定。这样做当然可以,但这并不是大多数人都可以做的到的。

曾经,有人试图幻想通过婚姻嫁入豪门而获得巨额财产,而现在,这种想法在现实和法律面前,显得更加天真、幼稚了。曾经,整个社会是多么崇尚真爱无敌,渴望家庭稳定,而现在,这种传统已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面前,荡然无存。

必须承认,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婚姻都需要一定的财产作为物质基础。但如果一部法律颠覆了人们对爱情、对婚姻的看法,那起草法律的人就有可能涉嫌对社会犯了罪。

我还是倾向于那种共同生活N年,婚前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时代,因为它给了我们共同奋斗就会拥有美好生活的愿景,因为它会让我们更加理解婚姻的责任与意义。

也许,这可能真的是一部恶法,因为它让男女在结合前花更多的心思去算计财产,让爱情变质;也许,这不是一部恶法,因为它让人们在物欲横流的物质世界里,更加珍惜真正的爱情和婚姻。然而,这一切,都还需时间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