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新变动

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10月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现已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公司法的这次修订对于完善公司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各企业有必要了解这部法律的变动,以规范自身企业的经营。

下面将公司法修改中与一般企业密切相关的部分给予介绍。

一、现在允许“一个人”开办公司

大家都知道过去开公司最少都要两个股东才能开设公司,以致于有的老板把自己的老爸、老妈或老婆等家里人拉来作股东,以凑足人数。现在不用这么麻烦了,新公司法规定可以开办“一人公司”。但也同时规定,一个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开办公司门槛降低

各位老板们都知道,过去开个公司最低的注册资本都要10万元人民币,还有的公司类型要求30万、50万不等。现在不同了,新公司法规定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只要三万元就可以了,这大大减轻了开办公司的资金压力。而且,新公司法还规定在最低注册资本以上的出资额还可以分两年缴清,这也大大方便了公司的资金周转。

以上两条公司法的变动确实是方便了公司的开办,但也要提醒各位老板,开办公司容易了那做生意的风险可能也就更大了,因为对方公司的经济实力可能很低,这就要各位老板在做生意时注意通过律师调查等手段来考察对方的财力、信誉等状况,以免上当受骗或讨债无门。

三、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的“存废”

过去的公司可能会出现各股东意见僵持不下的情况,导致公司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我们称之为“公司僵局”。现在新公司法对这种情况规定了解决办法,即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与此相关的规定还有: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起诉。

四、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经营正常但却联系几年“不分红”,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拒绝收购的,股东可以起诉。

五、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几个方面就是新公司法修改的几个重要方面,而且是和多数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新公司法还有其它重要的修改,在此不能一一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