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由谁管辖

1、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监禁的人,是指在监狱、看守所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被拘留逮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当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间多长,一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情况,当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对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要区分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来确定案件的管辖;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11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1215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