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情况:

在笔者老家的农村,多数已婚的姐姐都会资助弟弟买房子,有的是部分出资,有的是全资,有的是自愿,但有的是被迫……。结果导致了不同的结果:资助弟弟的家庭,大家皆大欢喜;没有资助的,大家闹得不欢而散……。

那么,已婚的姐姐到底应不应该资助弟弟买房呢?

二、对此,李景玉律师对此作出如下解答:

第一种情况:

通常情况下,法律并未规定姐姐对弟弟承担抚养义务,即姐姐无需资助弟弟买房子。

第二种情况: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弟,具有负担能力的姐姐对其具有一定的抚养义务。但这种法定的义务仅仅及于其未成年阶段,而在其成年后则无法定的资助其买房、娶妻生子的义务。

诚然,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很常见,毕竟现在大多数年轻人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困难重重,但父母为子女买房并非法定义务,不包含在他们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当中,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谁,都没有义务为谁买房子的法定义务。

最后,基于亲情、道德因素考虑,具有负担能力的姐姐(、兄长)为弟弟(、妹妹)着想,在不和自己家庭产生矛盾的情况下资助弟弟(、妹妹)买房,系其个人意愿的体现,对中华传统文化传承和现代家庭教育方面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