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姓金,是某鞋厂的女工。三年前我应聘到这家鞋厂做会计工作,与厂里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我从不做假账、伪账,对于一些部门领导交来的报销票据,我都一一审查,不合要求的不给报,就这样我得罪了人事部经理以及其他部门领导。后来在领导们的活动下,厂里决定要辞掉我,理由是我做了好几笔账出现错误,业务不过关。我不服气,遂找到有关部门评理,经过调查确认无此事,厂里又以当时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法人代表签字,没有加盖厂公章为由,还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难道这份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就不算数吗?
葛磊律师法律指南
《合同法》第3 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o\"
《合同法》第3 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o\"
《劳动合同法》第1 6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o\"
葛磊律师法律分析
金女士,根据您的叙述可知,您与厂里签订的是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那么是否如某鞋厂所说因合同未盖公章而无效,就可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 6条第1款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o\"鞋厂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鞋厂的过错造成的,鞋厂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能据此否定您作为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劳动权利。虽然鞋厂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该合同上有鞋厂法人代表的签名,而法人代表有权代表企业订立合同,在双方已经履行合同三年的惰况下,并不能因未盖公章就说此劳动合同无效,从而逃避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