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探讨(一)

相关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按照上诉法律规定,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未办理退休保险待遇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的,婚姻关系期间个人实缴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向社保缴纳所在地人社局确定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个人实缴的累计额,再依法分割。

2、已办理退休保险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离婚时已经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累计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已办理退休保险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离婚时对于未来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因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且属未来获得利益,不具有分割性,可适当给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一方补偿。

4、值得探讨的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条文的前提是“养老保险费”必须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如果一方购买养老保险费的来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用明确赠与给一方的钱款购买的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目前,本律师有一个类似案例正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续再针对该点与大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