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

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二、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三、 保定、秦皇岛、唐山、邢台、邯郸、衡水、廊坊等七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

议金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四、 张家口、沧州、承德三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五、 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做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