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重伤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死亡一人,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

4每增加重伤一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