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在押人员),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

律师会见的意义及作用非常重要,主要体现在:

㈠缓解在押人员的紧张情绪,告知其家属的关心以及是否需要生活上的物质帮助,并在事后将意见转达给家属;

㈡向在押人员了解案情,了解案发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人物等情况,特别是重点关注有无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前科等情节;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㈢解答在押人员的法律咨询,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在《刑法》规定中的处罚标准以及刑事诉讼的流程;

㈣了解有无对其有利的新证据,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为在押人员将来在审判阶段获得罪轻或者无罪的处罚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㈤了解在押人员有无需要控告、申诉等情形,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使得遭遇刑讯逼供等情形的嫌疑人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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