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11月王某被人用刀捅伤肚子等部位后到某医院住院,医院及时进行了手术,将肚子里被刀划伤的肠子修补好。手术后人清醒。隔了一天,王某病情加重,经照片,王某肚子里仍有积水,怀疑肠子没有修补好。经家属同意,医院进行了第二次开腹手术,发现在十二指肠处有1厘米的口子,上次没有修补,仅检查为挫裂伤,后进行了修补。由于这个口子在之前漏诊,已经有胆汁等液体漏到腹腔里,腹腔严重发炎。第二次手术不久,王某身亡。由于涉及王某被人捅伤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了死因鉴定,其结论是化脓性腹膜炎。

问题:1、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肯定会认为医院把人医死,属于医疗事故,被告人不承担死亡的后果。

2、医院有过错,属于"漏诊",医院应对王某死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件进展情况:目前刑事案件还在侦查中;王某家属已经委托我进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有待继续关注。如果医院没有过错,没有责任,其结论也可以为以后被告人的辩护进行抗辩做准备。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一些特点:

1、举证责任的特殊性。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过错鉴定可以由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院一般会主张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必须由当地的医学会进行,客观性难以保证。但医疗损害责任可以由受害者家属要求到外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避开一些不客观因素。

3、赔偿上按照人身损害的规定赔偿,有别于医疗事故的赔偿。

4、时效上,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的1年内要求赔偿,并且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