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合同件纷,物权纠纷与不动产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问题 魏伟律师原创 不动产纠纷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单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讲,不动产纠纷至少包括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纠纷等。

物权与债权相分离

债权可因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而发生,也就是前面所提到的因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而产生债的关系,民诉法的解释来讲是将民事诉讼法的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作出了限定性的解释,专属管辖限定为物权纠纷。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的适用

对于虽然与不动产有牵连关系但本质属于债权纠纷的案件(如购房款纠纷等)不属于不动产纠纷;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四类合同纠纷中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外,其它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来进行使用。

同时,对于不动产的侵权纠纷,也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该赋予当事人对管辖的选择权,可以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和被告所在地来进行适用。

综上:是否可以将民事诉讼法对于不动产管辖的理解,应当是将物权和债权相分离的,物权属于专属管辖,而债权应当属于一般管辖 作者原创,版权所有,请勿侵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