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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和王某于2017年在宜春市袁州区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位于御品滨江的商品房归陈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陈某偿还,陈某一次性补偿王某15万元,女儿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按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20197月,王某收到袁州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陈某做生意失利,无力偿还贷款,现银行起诉要求陈某与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是王某当初是共同贷款人。

问题一: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必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需要对双发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子女的抚养权等作出处理,民政局才会发给离婚证。

问题二: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办理机关: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所需材料:

1、本人结婚证(原件及盖公章第一面,当事人那一面的复印件);

2、男女双方提交户口薄(原件及盖公章的第一面,当事人那一面的复印件);

3、男女双方提交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4、《离婚协议书》(三份);

5、男女双方提交两张2寸的近期免冠单人彩照。

办理程序:

1、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并签名。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4、备注: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办理;离婚协议书应当就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认可,在登记员面前完成签名;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问题三:《离婚协议书》签订时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书》中未约定抚养费,或者约定抚养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不清晰,导致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时没有依据,导致诉讼风险;

2、《离婚协议书》中未对所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面临日后发现尚有共同财产未分割,但已过时效无法主张的风险;

3、《离婚协议书》中未对共同债权进行分割,误以为共同债权无需分割,致使债务人在偿还债务给一方时,另一方没有收到信息而错失主张的最佳时间;

4、《离婚协议书》中未对共同债务明确约定,致使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一方完全没有想到需要承担该笔债务,造成财产流失。

以上四种情况仅是每个协议离婚的当事人都必须要注意的事项,但每个人的实际情况都不同,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对自身情况准确把握,避免离婚后又产生各种不必要的纷争。

问题四:《离婚协议书》是否一经签署就生效?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签署《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解除身份关系,即离婚,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需办理离婚登记,因此,《离婚协议书》一般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在民政局办理了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才是生效的《离婚协议书》。

总结

回到上面的案例,陈某和王某作为共同贷款人,对于银行来说,他们两个都有还款责任,并不因为其离婚而产生对抗银行的效力,银行可以要求陈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有人会问,陈某和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无效了吗?不是的,经过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生效的,对陈某和王某有约束力,即王某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陈某追偿,但是王某还是会面临陈某没有钱款偿还给王某的风险,如果王某能早点意识到这个风险,是不是可以采取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要求将房屋贷款还清再分割共同财产的做法,这样就可以避免陷入现在被动的局面中。可见,《离婚协议书》需要谨慎对待,对其中的条款应当仔细斟酌后再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