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

原告殷某与被告刘某于2003115日在宜春市袁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1013日,原告生育女儿殷某12006217日,原告生育女儿殷某2。婚后,因原、被告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婚姻关系出现裂痕,双方自2015年开始分居。原告殷某此次是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均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另查明:原告经商,收入稳定,年均收入20万左右,日常应酬较多;被告为国企职工,收入稳定,年均收入10万左右,平时照顾子女较多;殷某1、殷某2自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如果你是当事人,会怎样说服法官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呢?

问题一:抚养权的定义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可见,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和义务,即在子女成年之前,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并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

夫妻婚姻期间,一般都是共同抚养子女,不会产生冲突,但是,当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维系,离婚则必须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由此常常引发纠纷,即抚养权纠纷。

问题二:法院如何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就要知道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标准。根据最高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子女和谁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就会判决子女由谁抚养。

问题三:除原则以外是否有准确的判定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以下特殊情况可以优先考虑: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考虑由其抚养;

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考虑由无子女的一方抚养;

4、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考虑由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对于不存在以上几种特殊情况的,则适用原则判断抚养权归属,司法实践中常常结合父母的经济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身心健康情况、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问题四:离婚后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抚养权,协商不成的,夫妻双方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的需要申请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支持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备注: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年龄已经降低至八周岁。

总结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子女跟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上面的案例中被告的经济收入虽然不及原告,但是被告经常陪伴子女,子女与被告父母同住多年,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轻易改变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综合考虑,殷某1、殷某2由被告抚养更为合适。

离婚常常给孩子带来伤害,但是如果父母能一起保护孩子,伤害是可以避免的,很多离异的家庭,子女也能健康成长。孩子爱自己的父母,婚姻的结束并不代表血缘关系的终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要让孩子在父母矛盾的夹缝中选择,让孩子拥有健全的父爱和母爱才是其健康成长的根本。

站在法律的视角,我国法律允许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如果父母能够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孩子成长也不失为一种保护子女的优良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