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组、xx组与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xxxxx自治州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组、xx组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xxx组、xx组与被告xx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一案的原告诉讼代理人,接受xxx组、xx组的委托后,做了认真的调查。特别是经过今天的法庭举证、质证、认证,使我对全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5年,xx县下溪水库工程建设需征用务龙坪对面碾坊冲林地作为骨料采石场,2015年5月在按程序丈量征地过程中,xx镇xx组、xxx组、xxx组,xx镇xx村xxx一、二组,xxx组、xx组先后提出务龙坪对面碾坊冲林地的所有权应归其所有,由此引发林地权属争议纠纷。为此,xx镇人民政府,xx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及时成立调处小组,开展了调查取证,经多次组织争议双方协调未果。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关于下溪水库工程“骨料场”林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意见》,将争议山林“骨料场”(面积58亩)的所有权及管理使用权归xx县xx镇xx村xxx组、xxx组。二原告对此不服,于2016年9月14日,向xx县山林土地纠纷办提出申请,要求对xx水库工程“骨料场”林地权属争议予以解决。2016年12月22日,xx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与xx县xx镇xx村xxx组、xxx组关于xx水库工程“骨料场”林地权属争议一案,以二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供相关形式合法的证据材料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二原告不服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于2017年2月18日,向被告xxxxxxx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7年5月22日,被告xxxxxxx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黔东南府复议字(2017)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

二、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和被告xxxxxxx自治州人民政府维持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xx县人民政府适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作为《不予受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是适用法律错误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规定的“土地”,从广义来说,包括两种土地:即:1、没有树木的土地;2、有树木的土地。从狭义来说,该条规定的“土地”仅指没有树木的土地,如种植庄稼的田土,不包括有树木的土地,即林地。

就是从广义上讲,被告xx县人民政府适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作为《不予受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的法律依据也是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土地”既包含没有树木的土地,也包含有树木的土地,即林地。相对于林业部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土地,即林地来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是普通法,而林业部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是特别法。按照适用法律的原则,被告只能适用特别法,不能适用普通法。即不能适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第十条,作为《不予受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从狭义上来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没有树木的土地,如田土,不包括林地。因此,被告xx县人民政府适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作为《不予受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是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告xx县人民政府适用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作为作出《不予受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是对该条规定的错误理解

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从这一规定看,只规定当事人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只需提交符合该条规定的申请书,并没有规定没有提交符合法律形式的证据就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在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是规定当事人不交证据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不交证据就不予受理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三、被告xxxxxxx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黔东南府复议字(2017)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为维持了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错误的《不予受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因而也是错误的。

四、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和被告xxxxxxx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黔东南府复议字(2017)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理由是:

(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违背法律规定(理由见本文第二部分)。

(二)、被告xxxxxxx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黔东南府复议字(2017)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其维持了违背法律规定的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因而也是违背法律行政复议决定书。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树录

2017 3 8日

注:代理人运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说明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是适用法律错误。该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法院判令被告:六个月内依法对岑巩县下溪水库工程“骨料场”林地权属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