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受雇运输毒品的,除认定从犯、胁从犯的以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以贩养吸,被查扣毒品全部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