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我代理被告就本案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原告诉称是因为被告的极不信任,跟踪监视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原告的要求看似正当,其实是倒打一耙,为其离婚制造借口,事实是刚开始那几年,被告带着原告到处游山玩水,玩遍国内的风景名胜,还去了台湾,香港,悉尼,墨尔本,新西兰,英国等等众多的世界名胜古迹。但2017年以来,被告年老多病,作为妻子的原告,不但不关心照顾,反正经常开车出去,不回家。被告给她发信息不回,打电话不接,被告孤苦伶仃,老无所依,孤独无助,意图换回其妻,不料反遭原告更大的嫌弃。既是夫妻,就要讲夫妻道德,应当同艰苦共患难。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所以原告的行为不符合人性和道义,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应当被驳回。

其次,原告起诉离婚,涉嫌遗弃罪,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等需要扶助的人故意遗弃,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年老多病,几近丧失生活能力,迫切需要亲人的关怀。2017年以来,原告连续三次起诉离婚,用各种卑劣的手段意图侵吞被告的合法财产,这是道德和法律不容许的。

二,关于以原告名义登记的房产的性质。

以原告名义购置房屋于2006年,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从这个时间点来看,似乎是原告的婚前财产。其实情是,当时原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出于信任,2006年,被告给原告钱让给自己帮忙买房。结果原告动了心眼,和当时在该房地产公司工作的同学夏某丽恶意窜通,弄虚作假,把房屋写在了原告的名下,后来被告知道后很生气,两人写了个协议,说房子是被告的婚前财产 。但是后来原告窃取到被告保险箱密码后,盗走了这个协议。原告的又一次说谎暴露了原告意图借婚姻谋取财产的不良居心。

首先,查明原告购房款的来源。原告在医院上班,收入有限,2006年期间,能一次性拿出18万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作为一个单身女人,其有能力独自购房并用于原被告双方居住吗?原告有那么善良吗?

其次,从被告的经济能力来看,只有被告才有这能力购房。被告当年的公司旗下加盟店多达五六十家,年入百万。故该房屋实质上是被告前期的家庭财产,依法应当物归原主。

第三,从房屋的使用来看,两人共同居住该房屋多年来都没有异议,此房屋应属双方共同共有。

三,如果硬是判决原被告离婚,应剥夺原告的财产分配权。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夫妻双方的过错大小,对于有严重过错的一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由于被告年老多病,原告还应进行经济扶助。总之,绝不能让原告借婚姻攥取财物的图谋得逞,也不能让原告企图遗弃丈夫得逞。

总之这场婚姻并不是一场正常婚姻。

首先,双方年龄相差22岁,社会上并不多见。

二,双方各取所需。作为原告,嫁一个比自己大22岁的男人,难道是因为爱情?还是瞄准了被告的钱包?当年在原告的诱骗下,被告抛弃了家人,带着房,带着店,带着车,带着钱和原告结了婚。今天被告终于明白,那就是金钱买不来爱情,对方因钱而来,钱尽而去,后人应该吸取教训,法律应惊醒世人。

原告当年46了,已经是成年的成年人了,应该为当年的行为负责,人人都会老,我愿天下的老人都能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这场离婚注定不是轻松的离婚 。被告老无所依 接下来该如何生活?最后的态度,假如原告硬是要离婚,但要将财产留下,物归原主,房屋,汽车都应归被告所有,另外,原告还应拿出钱来,安排被告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