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二年前开始法学专业学习时,刑法中的"抢劫罪"就是脑海中形成了定性的重刑犯罪,说它重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年满14周岁即可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一般是以年满16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14-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八项恶性犯罪,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等,抢劫罪就名列其中;其次,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最低即3年以上10年以下,且不能适用缓刑,情节严重的则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至死刑。可见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抢劫犯罪确是如斯深恶痛绝,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抢劫罪犯罪手段、性质极其恶劣。今天就通过案件一探抢劫罪的一角吧。

案件情况:某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年满28岁的青年刘某因囊中羞涩无处可去而沿街游荡,看左右无人,便偷偷进入路边的一家米皮店欲弄些钱财,在米皮店一楼翻找一圈只有稍许零钱,便上二楼想继续盗窃。此时,米皮店的男老板正在二楼睡觉,刘某偷了米皮店老板的钱包和车钥匙准备离开,男老板被惊醒,遂和刘某发生了争斗,刘某拿起菜刀向受害人连砍数刀后仓惶逃走,开走了米皮店老板停在门口的一辆面包车。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数日后将刘某抓捕归案,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加重情节"入户抢劫"及"抢劫致人重伤",要求法院从重处罚。笔者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在就此案件简单总结学习一下"抢劫罪"吧。

一、刑法中的抢劫罪是怎样规定的呢

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务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务抢走的行为。所以构成抢劫罪首先要犯罪主体满14周岁,显然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已经满足了;其次,对公私财务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里的暴力、胁迫涵盖很广泛,即包括殴打、持凶器威逼、伤人等行为,也包括用迷药等使被害人失去神智的冷暴力。本案中刘某持刀砍向受害人,是很明显的暴力行为。所以刘某的行为已经满足了抢劫罪的所有要件。

二、刘某开始不是想盗窃吗?怎么最后定了抢劫?

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特点是"秘密窃取"公私财务,其重点是秘密窃取,本案中开始刘某的行为确实是盗窃罪的特征,可后来的暴力行为就使原本的盗窃转化为了抢劫。我国刑法第269条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刘某的抢劫罪是由盗窃转化而来,行为转变,其性质及后果也随之发生转变。另刑法第267条还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也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抢夺东西的时候千万不要带管制刀具等凶器,否则即便没有用,一不小心就从抢夺变成重罪抢劫了。当然,抢夺也是我国刑法名为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抢夺行为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三、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所谓加重情节是从量刑角度出发的,即有次情节的话,加重量刑。本文开始时明示了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基准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以下加重情节之一的,基准刑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来看看加重情节有什么吧:1、入户抢劫;2、在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5、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等等。群众们一看也就明白为什么这些行为有一项,基准刑就从10年以上起算了。这些行为一项比一项恶劣,造成的影响及损害也非常广泛,严重破坏了人民群众的生产及生活安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一下就触犯了两项吗?

还来看案件,受害人身中数刀,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确实满足了加重情节中的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另一条"入户抢劫"则有待商榷。笔者认为,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我国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处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中的"户"在这里有两方面的界定,一是住所,表现为供家庭生活所用;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我国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确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原因在于其不仅对受害人的精神、身体及财产造成了损害,还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基本居住安全,破坏了社会稳定维系之根本--家庭,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中刘某进入的犯罪场所"米皮店"虽然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但是属于经营场所,并不是进行家庭生活的住所。被害人也曾表明在二楼休息是为了看店,而不是进行家庭生活,所以本案中的米皮店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户"的功能特征,也不具有"户"的相对独立性,属于公共性质的特点,不符合刑法上对于"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认定。换一种情况考虑,如果该米皮店是店铺和家连在一起的,或白天作为店铺经营,晚上作为家庭生活使用,则应属于刑法上界定的"户",在其中发生的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所以,具体每个案件行为不同、发生地点不同,定性自然也就不同。

笔者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本案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向法庭提出了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抢劫罪本身就是恶性犯罪,本案的行为虽不构成入户抢劫,但性质也较恶劣,但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出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刑法关乎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被告人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在惩戒犯罪时,不能随意扩大法律的解释,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基本公正,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