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不用文字。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普遍采用,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责任。所以,一般来讲,合同标的数额不大的和即时清结的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除此之外的合同一般都不采用口头形式。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外,还有视听资料、默示行为等订立合同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