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支付当事人一定的金钱财务来抚慰被侵权人,惩罚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

2、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侵害财产权益原则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依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权利。

(2)须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换言之,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而言,对于“严重”的认定,应当结合精神损害自身特性和现行司法解释进行理解。

(3)侵害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主要是为防止精神损害赔偿可能的滥用,影响正常的行为自由和社会秩序,因此在认定上持谨慎从严的态度。

(4)要符合其他有关侵权责任构成的相应要件。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除具备上述有关精神赔偿的适用条件外,还要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类型,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形要以侵权人有过错为要件。而在适用“侵害特定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时”,要以侵权人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为限,侵权人仅有“一般过错”则不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另外,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