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些当事人给我打电话问,A律师,我和我老公签订一个“夫妻忠诚协议”或者“谁出轨谁净身出户的协议”是否有效?现在我以律师的观点和法院通常的实践判决来简单的分析一下。

直接给大家说些干货吧,哪些约定有效哪些约定无效吧。

一般来说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限制双方的人身自由及涉及身份关系的,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大多数法院是会认定该协议有效的。但是对于“净身出户”由于约定的财产不明一般认定无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XX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只是说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并没有规定财产方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更别说出轨需要过错方“净身出户”了。因此我认为对于“净身出户”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财产方面的约定一般来说是有效的。

2、“忠诚协议”如果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忠诚协议”中出现“青春损失费、空床费等”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4、约定一方出轨或违反了“忠诚协议”需要赔偿另一方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违约金的,该违约金数额不能过高,过高法院也不会支持,赔偿条款需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

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忠诚协议”公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供操作,不能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

以上几点是当事人经常问我的一些问题,我根据自己的经验及对法律的理解简单的归纳了一下,只代表个人观点,如需要详细解释可以直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