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候怎么分割


夫妻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的时候具体怎么分割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付了全部房款且婚前登记在出资人个人名下的,则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不能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付了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个人名下的,为其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不能分割。该说法貌似跟《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相矛盾,但是因为我们国家存在物权登记的滞后性,有时候就算签订了购房合同,付了全部房款,也不能马上拿到房子,更别说房产证了,因此不能因为行政手续的滞后性从而使夫妻财产的性质发生变化,因此该类型的房屋仍然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未出资方不能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借款出资购买的房屋,付了全部房款,房子登记在出资人个人名下,但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备注:该借款为民间私人借款不为银行贷款),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是怎么分割,有两种说法: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共同偿还的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对房屋的增值部分不予分割。我觉得第一点更公平,因为另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做出的贡献也不少,并且目前房屋增值速度过快,因此对于房屋的增值也适当分割更加公平。

  4、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付了全部房款,婚前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有以下三种说法:若双方登记结婚了,则为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若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则按照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按照贡献大小来分割。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结婚目的没有实现,则按照彩礼的原则予以返还。

  5、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付了全部房款,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出资方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并且因为登记赠与已经完成,离婚时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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