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详细地规定了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及挂失止付的方法,《票据法》第15条也重申了挂失止付制度。所以,挂失止付是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

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挂失止付制度的内容包括:

1、 可以挂失的票据。主要有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 挂失止付票据的办理。按《支付结算办法 》第49条的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3、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4、 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付结算办法 》第五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5、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丧失票据(主要是支票)后在电视、报刊上声明作废的作法,但这种作法没有法律依据,不是法律上规定的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因此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票据丧失后一定向专业票据律师咨询,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