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我与刘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我的一户三室房屋卖给他。合同约定刘某先预交给我定金一万元,余额过户时付清,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对方将定金一万元交给我后,我即将房子交给了对方,对方也入住了,但由于当时双方都很忙也没办理公证。一个月后对方称房子他不买了,要求我将定金退还给他。我说:房子可以不买,但定金不能退,这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对方称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方生效。现在合同未经公证没有生效,关于定金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公证"条款是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咨询者:付敏

  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那么既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需"公证生效"的条件,因此,这个协议生效的前提是进行公证。协议未经公证,就是协议生效的条件未完备,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协议也就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公证生效"条款在履行中的修改和变更。将"公证"由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变为了合同的一种形式要件。因此,在双方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后又以"未经公证"为由推脱责任,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那么购买方违约,根据定金法则是可以不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