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问题】

司法实务中如何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黄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良办理户口迁移事宜,以手续费为由骗取良人民币 20000 元,后提供了一张假的户口迁移商调函(核查后确认该商调函属虚假)给练伟良。黄对良谎称可以低价买到海关罚没车,骗取良人民币55000元,后向良提供了一张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核查后确认没有该发票的入库信息)。由于户口迁移和购买海关罚没车辆事宜均未办成,良报警,黄被抓获归案。

黄的父亲与良达成协议,约定由代为退赔 4 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

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黄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院抗诉】

黄有犯罪前科,诈骗数额巨大,庭审后部分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在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减轻处罚明显不当。

【二审法院】

1、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黄通过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3、黄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是:(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二)适用刑事和解需要遵循的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刑事和解意味着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引入当事人自治自主的诉讼民主因素,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二是即时全面履行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协议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问题,存在认识分歧。我们认为,刑事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如允许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将会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建立在尚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上,一旦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后,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受上诉不加刑原则所限,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同时,由于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也无法强制执行,这无疑会损害裁判权威,也会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三是禁止反悔原则。刑事和解协议签署后能否反悔,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认识分歧均较大。《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及第五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其一,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其二,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