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活的步法的加快,快速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提上了日程,公检法各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提高诉讼效率。今天就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的问题,作一简单剖析:

举例说明,甲方起诉乙方侵权,于2020年10月20日诉至法院,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在立案后,法院通知双方于2020年11月份通知双方开庭,乙方在开庭当天提出了反诉请求,几日后,法院通知乙方缴纳反诉费,在缴纳反诉费过程中,获知甲方也是按照简易程序缴纳的诉讼费。2020年12月份,该案件开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案件,在之后直到2021年4月份,法院也未下达判决书,也没有就审理程序是否转为普通程序作出裁定。

那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程序是否违法???????

首先, 依照《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版)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来说: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由审判人员一审独任审理。那么该案件在从2020年10月21日到2021年元月20日,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已经结束。

其次,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对于以上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是前提条件是: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果属于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且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一审法院即为征求双方的意见,也未作出裁定。

因此说,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超过六个月未结案,属于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