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诉讼俗称为集体诉讼,集体诉讼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体现为诉讼代表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003年本律师代理了一起集体诉讼,当事人余先生等30余人分别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区北五环外的商品房(别墅),该别墅是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地下室),地下室是开发商赠送的。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进入地下室的门应该为两扇推拉门(门应为2米左右)。但实际交房后业主们发现,该门和合同中的约定明显不符,开发商只给开了一扇门(约为1米左右)。对此业主们意见较大,认为地下室本就是堆积杂物的地方,因门较小所以东西搬进搬出就非常不便,该门又是进入地下室的唯一通道。故此和开发商多次协商,希望开发商按图纸施工,把地下室的门扩大。但开发商认为,该地下室是赠与的我们没有义务再给你们开门,至此双方产生纠纷。

业主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代理了此案。当我们到法院立案时却遇到了麻烦,法院因当事人众多以各种借口推脱立案,不能立案就意味者该案件就不能继续进行。经过一番考虑后,我决定将该案件分开立,于是案件在一次立2个、一次立3个、一次立5个……的过程中全部都立案成功。不久,法院判决被告应履行合同的义务将地下室的门改成推拉门。随后,此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赔偿每位业主3万元。

立案,是一个诉讼的前提。案件都不能受理又何谈胜诉、败诉,笔者是一名从业多年的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也多次遇到过立案难这样的事情,这其中有着这样那样的原因,但都经过笔者采取变通的方式巧妙的化解了。笔者发表此文只是希望对当事人有一点帮助。



宋云峰 律师
20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