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03条将赌博罪的主体局限于自然人,对于单位实施的赌博行为,不能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甚至不能以赌博罪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认为法律规定是不全面的,虽然个人赌博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以酒店、宾馆等单位面目出现的“开设赌场”的行为也客观存在。近些年来有上升趋势,一些酒店、宾馆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以酒店、宾馆的名义开设赌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从司法实践来看,自然人“开设赌场”无论从手段、数额和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都远远逊于单位。单位开设赌场往往数额更大、犯罪手段更隐蔽、参与的人数更多,造成的社会影响更恶劣。如不将单位“开设赌场”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给予严惩,与理不合,与法不容。

有鉴于此,我认为应当规定单位构成赌博罪的主体,以便更有力的打击该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