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刑事案件通常要经历三个阶段,即公安局(职务犯罪是由监察委办理)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理阶段,但如果案件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无犯罪事实的,很可能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就完结,但大多数都要经历三阶段而最终接受法庭的审理和判决。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区别在于前者很可能被限制自由,且接受公权力的外围的深入的调查,这时作为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收集有利证据、进行有利辩护是对抗公权力的唯一合法路径。而受委托的律师首先要做的必然是与当事人进行会见,很多委托人对律师的会见误解,认为无非就是见了1-2个小时,为何要收费如此高,律师到底能做什么?

这里做简要总结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主要的十五个问题(个案可另定)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
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简略)。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0、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普及案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告知后期接受讯问时的相关合法辩解权利)。
12、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14、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当然,委托人通常还会给律师提出其他要求,这里简单说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1.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物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2)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
2.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从事上述行为是违法违规的。
3.不能给当事人使用手机
4.不能带非律师人员去会见当事人
5.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
6.不能教导当事人如何说,怎么说
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师李庄因在会见时对被告人眨眼产生教唆的嫌疑被定罪科刑,但此案争议极大,李庄至今还在申诉无罪)。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
7.解释法律时不能片面,程序与实体并重
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
8. 不能给当事人找所谓的“关系”
尽管绝大部分当事人及亲友相信“关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师从事“关系化运作”,但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律师应当断然拒绝,里面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
9.不能给当事人做过于乐观的预估,不能给当事人保证任何案件结果
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10.不能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
如果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当事人担心律师会见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情。正确的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