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学校经常出现有学生参加体育活动,义务劳动或者安全上课期间就突发疾病身亡,一旦悲剧发生后,家长都会不问青红皂白追责于校方,更有甚者还在学校拉横幅、摆放花圈、围堵大门等以此极端行为向学校施加压力要求赔偿,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身亡,学校一定就有赔偿责任?下面吕律师给大家详细分析:

首先,学校跟学生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管理的关系,学校既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也有依法依章程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对学生有保护的职责,对受到伤害的学生负有立即救助的义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负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再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即使在寄宿制学校,也是根据未成年学生父母和学校签订的协议,由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照护。

其次,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对于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民法典》也作了专门规定,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如果学生的突发疾病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家长又没有尽到明确告知学校的义务,学校在尽到管理跟救治的义务后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给与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