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庭审中,无论审判长对被告人、辩护人表现出怎样的歧视、或不公对待,都不应当对律师的辩护产生影响。法庭不是你一家之言的地方,但法庭决对是说理的地方。说理有和颜悦色的,也有激烈争辩的,所以,律师若因为受到类似的挫折而放弃了辩护或者不能按既定的方案正常发挥,那就显得很不专业了。

虽然有时刑辩律师慷慨激昂的辩护陈词在法庭上相当出彩,既可以展示才华,又可以博得旁听人的叫好,但是刑辩律师始终应当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有利于委托人的前提下去发挥个人才华,不可舍本逐末,风头是出了,但官司也输了。

对于庭审中公诉人和法官,尤其是法官的错误(包括实体、尤其是程序),律师一定积极发言,提出异议。不要为法官的气势所吓倒。有时,有必要与法官展开激烈争辩,若不如此,有可能就会掉入"陷阱",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